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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沙荣军与沙清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荣军,沙清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51号原告:沙荣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清涛,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原告沙荣军诉被告沙清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沙荣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沙荣军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