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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807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10号丽景东方2号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严学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华,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苏燕,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玉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