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长泉与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泉,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424号原告:杜长泉,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中生,经理。原告杜长泉与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杜长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长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长泉负担。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