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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延江与王家宝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江,王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江,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头道镇明星村*组。被执行人王家宝,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吉市人民路。申请执行人王延江与被执行人王家宝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0)和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0年6月22日,申请执行立案的(2010)和执字第432号案件,执行标的为27796.36元。已执行8300元,剩余款未能执行。权利人王延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19496.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宝自动履行了5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延江。经查被执行人王家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延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