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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19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李春华,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安县。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春华先后在石狮市辖区,撬窗或溜门入室后盗走财物,共作案5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3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春华在石狮市九二路1016号国际童装城素美堂化妆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何某的现金人民币7元及1部ipad平板电脑(无法估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2.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春华伙同彭某(另案处理)在石狮市九二路1008号童装城A栋1207室,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港币300元(折合人民币263.1元)及2块手表、2个玉吊坠(均无法估价);同年4月及5月,被告人李春华又先后二次到上述地点,爬窗入室,分别盗走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和2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3.201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春华伙同彭龙在石狮市灵秀镇塘园42号3楼办公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的1部苹果iPhone4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3元)、1部苹果iPhone5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8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春华于2017年6月9日在石狮市鸳鸯池公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春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3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春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春华退出赃款人民币七元及赃物ipad平板电脑一部发还给被害人何仕凤;退出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及手表二块、吊坠二个,发还给被害人李从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