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申请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申请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