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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正华、黄超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正华,黄超进,何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薛正华,男,194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超进,男,1977年2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何秋慧,女,1979年6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薛正华与黄超进、何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超进、何秋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超进、何秋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超进、何秋慧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9272.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