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财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沈立刚、张广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红梅,沈立刚,张广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80号申请人:高红梅,女,1970年7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林业楼。被申请人:沈立刚,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张广琪,男,1964年6月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高红梅于2017年8月29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立刚、张广琪名下存款,担保人宋玉峰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立刚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元,该卡号为6228481************,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张广琪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元,该卡号为6228481************,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高红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