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务工,住江苏省邳州市。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公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19日12时许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宋某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肇事车辆保险齐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Q×××××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号挂车(均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临沂市河东区郑太路八湖镇新庄村路段由北向南向后倒车时,与沿郑太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鲁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丰田”牌小型轿车驶入对行车道与沿郑太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宋某驾驶的鲁Q×××××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蒋某某、宋某受伤。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参与了救助,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7年2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宋某亲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在现场救助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代光众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