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焦文渊与王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渊,王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2802民初571号原告焦文渊,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被告王涛,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无业,现羁押德令哈市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文渊诉被告王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图秀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文渊、被告王涛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中旬到7月中旬原告陆续给被告在德令哈市水泥厂拉运粉煤灰产生的运输费9425元,期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款94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原告诉求9425元无异议。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涛自愿从海西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518000元中一次性支付原告焦文渊运输费9425元。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王涛承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斌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