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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杨守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杨守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45号原告:王辉,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发,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杨守君,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杨守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