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杨守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杨守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45号原告:王辉,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发,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杨守君,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杨守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