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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师小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小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48号罪犯师小锋,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小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高刑复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2010年7月22日、2013年6月10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师小锋在2013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小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