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欧阳建华、熊爱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建华,熊爱娥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4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建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好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爱娥,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建华及其辩护人王好闯,被告人熊爱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始,被告人欧阳建华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站西钟表城1075-76档为销售档口,以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一巷58号二楼为仓库,销售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手表。被告人熊爱娥负责在仓库帮助被告人欧阳建华加工、打包手表。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涉案的“CASIO”、“EDIFICE”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表。2016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欧阳建华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手表185只及销售清单8份;在上述仓库将被告人熊爱娥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手表4383只、表底盖2600片及表面20200片。经审查,在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20060元的商品;缴获的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手表4568只共价值人民币171300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手表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熊爱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建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从2016年10月才开始租赁涉案档口销售手表,经营的手表既有假冒“CASIO”品牌手表,也有其他品牌手表。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欧阳建华具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告人欧阳建华从事犯罪活动的时间较短,销售金额较小,非法获利较小;二、被告人欧阳建华是外来务工人员,开始只是受雇于他人打工,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三、本案中被收缴的手表尚未销售,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四、被告人欧阳建华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熊爱娥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始,被告人欧阳建华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站西钟表城1075-76档为销售档口,以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一巷58号二楼为仓库,销售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的手表。被告人熊爱娥负责在上述仓库帮助被告人欧阳建华打包手表及发货等工作。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涉案的“CASIO”、“EDIFICE”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表。2016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欧阳建华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的手表185只及销售清单8份;同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将被告人熊爱娥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的手表4383只、表底盖2600片及表面20200片。经统计,在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20060元的商品;缴获的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手表4568只共价值人民币171300元。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手表、表底盖、表面的照片,涉案仓库、档口现场照片,缴获的销售单据,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举报函、转委托授权书、价格证明、鉴定书、授权书、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文件,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建华的供述,被告人熊爱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爱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欧阳建华、熊爱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建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熊爱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假冒“CASIO”、“EDIFICE”注册商标的手表4568只、表底盖2600片、表面20200片,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何嘉颖人民陪审员  古国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娜朱省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