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齐国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齐国正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武某,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齐国正,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7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站地区治安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7年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曹永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国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宋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武某、被告人齐国正及其辩护人曹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齐国正承接位于开封市六大街与物流大道交叉口的开封电信枢纽楼二次结构施工工程期间,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张某1等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余万元,经开封市金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国正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国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齐国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持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齐国正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并未较深恶意,态度诚恳,有悔过之表现;2、齐国正愿意在获得自由之后积极支付拖欠的工资;3、齐国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4、齐国正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辩护人建议对齐国正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电信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河南中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开封市第五大街与第六大街之间、汉兴路与宋城路之间的河南省电信公司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以下简称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发包给中城公司。2013年8月1日,中城公司授权徐某为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项目总责任人,以中城公司的名义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全面施工管理工作。2014年6月19日,徐某代表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项目部与被告人齐国正签订协议,将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主体二次结构部分分包给齐国正,后齐国正组织武万欣、张某1、王某1、郑某等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齐国正与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2014年11月20日,齐国正足额领取了全部工程款,但因其错误预算工程款,致使该工程亏损,在拖欠部分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其便将手机关机并离开开封到天津打工,以此方法逃避支付张某1等人的劳动报酬81729元、蔡某等人的劳动报酬6900元、张某2等人的劳动报酬12110元、武万欣等人的劳动报酬11750元、李某等人的劳动报酬20099元、张某3等人的劳动报酬6000元、王某1等人的劳动报酬34000元、郑某等人的劳动报酬16035元、王某2等人的劳动报酬11470元、邱某等人的劳动报酬10000元,以上共计210093元。王某1等人因无法联系到齐国正索要劳动报酬,于2014年11月24日到开封市金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明区人社局)投诉,金明区人社局调查后认为齐国正恶意欠薪事实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向齐国正送达汴金人社监令字[2014]第0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齐国正七日内补发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项目工人劳动报酬,但齐国正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后金明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齐国正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站地区治安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齐国正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了齐国正被抓获的经过及临时羁押的情况;3、开封电信分公司与中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城公司授权书、徐某代表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项目部与齐国正签订的协议,证明了中城公司承包开封电信枢纽楼工程并授权徐某为该项目总责任人的情况以及徐某与齐国正签订协议将该工程主体二次结构部分分包给齐国正的情况;4、二次结构结算单、领款条、保证书,证明了齐国正足额领取了结算后的全部工程款的情况;5、齐国正向部分工人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其拖欠的部分工人劳动报酬的数额情况;6、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王某1等民工代表诉开封电信枢纽楼齐国正恶意欠薪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了王某1等人到金明区人社局投诉的情况及金明区人社局对齐国正恶意欠薪进行调查的情况;7、金明区人社局汴金人社监令字[2014]第0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金明区人社局向齐国正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二)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了齐国正足额领取了结算后的全部工程款的情况及其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三)被害人蔡某、张某1、张某2、武万欣、李某、张某3、王某1、郑某、王某2、邱某的陈述,证明了齐国正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及数额;(四)被告人齐国正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足额领取了结算后的全部工程款的情况及其在拖欠部分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将手机关机并离开开封到天津打工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国正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齐国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国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国正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齐国正退赔张计伟、蔡勤祥、张风军、武万欣、李朝阳、张洪建、王新良、郑会、王霞平、邱功海等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10093元。(具体个人的数额以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小卫审 判 员 李一文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