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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叶峰、崔祖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叶峰,崔祖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813号原告: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87790987Y。法定代表人:朱冬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叶峰,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崔祖良,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叶峰、崔祖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叶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叶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