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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利燕与刘红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燕,刘红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110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燕,女,汉族,籍贯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和静县。被告(反诉原告):刘红利,男,汉族,籍贯陕西省三原县,现住和静县。原告王利燕诉被告刘红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利燕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燕负担。审判员 马  国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丽腾才次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