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国元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元,候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元,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三地村。被申请执行人:候国金,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4组。本院在执行孙国元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候国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