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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国元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元,候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元,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三地村。被申请执行人:候国金,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4组。本院在执行孙国元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候国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