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忠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林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忠林,曾用名吴巾林,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长垣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3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源、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吴忠林在长垣县武邱乡西角村北地其经营的忠林饭店对面非法种植罂粟,共计种植罂粟1997株。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吴忠林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忠林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吴忠林在长垣县武邱乡西角村北地经营的忠林饭店对面土地上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997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照片,勘验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录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忠林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林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吴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忠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耿彦伟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