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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州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439号申请人:苏州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申请人苏州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账户资金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账户资金11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