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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灵江与竹君妃、吴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江,竹君妃,吴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550号原告:周灵江,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膑,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竹君妃,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苗君,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周灵江诉被告竹君妃、吴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灵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灵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灵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依法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周灵江负担。审 判 长  王祖明人民陪审员  尹小明人民陪审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宓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