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云华与韶关市隆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华,韶关市隆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891号原告:刘云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韶关市隆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号第*层***号。法定代表人:韩柯。原告刘云华与被告韶关市隆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丘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