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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桑珠旺加与扎西索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珠旺加,扎西索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藏2427民初127号原告:桑珠旺加,西藏索县人。被告:扎西索朗,西藏索县人。原告桑珠旺加与被告扎西索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珠旺加、被告扎西索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红珊瑚购买款2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日,原告桑珠旺加将重量为102克的红珊瑚以每克价格为250元出售给了被告扎西索朗,红珊瑚共计价格为25500元,并双方口头约定于2016年4月份先支付1万元,剩余买卖款15500元于2016年7月份挖完虫草后支付,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扎西索朗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桑珠旺加所说的都是事实,被告扎西索朗无异议,确实欠原告桑珠旺加红珊瑚购买款25500元,但希望能够以物抵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陈述事���,原被告之间的红珊瑚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买卖价款为25500元并双方达成口头还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日,原告桑珠旺加将重量为102克的红珊瑚以每克价格为250元出售给了被告扎西索朗,共计价格为25500元,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2016年4月份先支付1万元,剩余买卖款155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份挖完虫草后一次性支付,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扎西索朗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红珊瑚后,被告应支付双方口头约定的买卖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红珊瑚购买款25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判决如下:被告扎西索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桑珠旺加红珊瑚购买款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扎西索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嘎旺姆人民陪审员 普  布人民陪审员 旦增曲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普布扎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