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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定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定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392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法定代表人:舒晓强,总经理。被告:李定奎,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苗族,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定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绪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锡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