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樟达、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樟达,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樟达,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史西宁,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环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华官丽,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潘波,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樟达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4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樟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樟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樟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民审 判 员 李月群审 判 员 邹一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