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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育国与万勤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育国,万勤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68号原告:胡育国,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德,进贤县南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勤圣,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辉,余干县瑞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二楼。负责人:黄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育国与被告万勤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贵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