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军超、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军超,程春霞,左方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超,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经常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春霞,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左方圆,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黄军超因与被上诉人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组,且一直在长葛市××办事处××路社区锦绣江南小区居住,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黄军超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