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9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学谦、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谦,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9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学谦,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70号懿德园底商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学谦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