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伏玉凤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伏玉凤,邹雨霏,曹季福,北京首立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快典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伏玉凤,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雨霏,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季福,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首立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红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快典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红娟。再审申请人伏玉凤因与被申请人曹季福、北京首立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快典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伏玉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债务由曹季福一人承担。主要理由为:(一)、借据明确约定为曹季福个人债务,被申请人邹雨霏未说让申请人承担债务,因为邹雨霏知道申请人与曹季福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有分家协议,约定双方债务自行负担;(二)、借据明确曹季福本人应承担全部债务,证明邹雨霏与曹季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三)、原审法官两次把借据上的“曹季福本人应承担全部债务”改为“曹季福应承担全部债务”,有意变成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四)、曹季福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实际借款人是公司且邹雨霏认可,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五)、邹雨霏属于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邹雨霏发表意见:(一)、申请人对借据的解释毫无依据,恶意曲解。其与曹季福在借据中从未约定为个人债务,更无从知道申请人和曹季福之间有分家协议,原审中申请人亦从未主张有分家协议;(二)、原审判决申请人与曹季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三)、申请人对借款的用途是知情的;(四)、申请人主张借据存在高利贷,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据、借款关系均发生于申请人与曹季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曹季福与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现申请人主张借据约定为个人债务,与借据所示内容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主张邹雨霏知道其与曹季福有分家协议约定债务各自负担,邹雨霏予以否认,其亦未对此举证证明;主张原审法官有意将涉案债务变为虚假夫妻共同债务,显缺乏事实依据;主张实际借款人是公司且邹雨霏认可,第一与借据所示内容不符,第二邹雨霏予以否认,第三其未对该项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主张邹雨霏放高利贷系违法行为,故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各项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伏玉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谭 平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姚志伟书 记 员 张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