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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良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高,周丽红,李和平,陈春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良高。申请执行人周丽红。被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陈春姣,系被执行人李和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良高、周丽红与被执行人李和平、陈春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李和平、陈春姣应履行借款本金2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3,200.00元。被执行人李和平、陈春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向阳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