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景海、孙秀华等与滦县顺风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海,孙秀华,滦县顺风运输车队,乐亭县宏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091号原告:高景海,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孙秀华,女,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乐亭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县顺风运输车队,所在地唐山市滦县茨榆坨镇国营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33624763XE。负责人:潘志国。被告:乐亭县宏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东延B区3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336173730Y。负责人:周哲。原告高景海、孙秀华与被告滦县顺风运输车队、乐亭县宏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建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高景海、孙秀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滦县顺风运输车队、乐亭县宏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海、孙秀华撤回对被告滦县顺风运输车队、乐亭县宏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