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983号原告:黄某1。法定代理人:管燕晴(系原告黄某1之母),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号。被告:黄2。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