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义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义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524号罪犯何义清,曾用名何林,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义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义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桂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7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3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3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56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何义清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义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75.5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何义清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