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县民与李涛、张茸茸、弥宪龙、杨锐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县民,李涛,张茸茸,弥宪龙,杨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812号原告:王县民,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柳元村二组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桥马村西组。被告:张茸茸,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梁张村五组。被告:弥宪龙,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柳元村九组16号。被告:杨锐萍,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柳元村九组16号。原告王县民与被告李涛、张茸茸、弥宪龙、杨锐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县民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由500000元减少为15000元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县民在诉讼中提出将诉讼标的500000元减少为15000元后,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减少后的15000元计算;同时原告王县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王县民承担87.50元,其余8712.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田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