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献文,苏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徐献文,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苏志华,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徐献文与被执行人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献文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志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献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苏志华车辆予以查封,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故申请执行人徐献文申请(2017)浙1123执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