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国明,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孝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明,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国明、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国明名下有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达江路X号君临天华B组团X楼连接体X层X店面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本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国明名下虽有房产,但被本��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而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