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30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11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以愿意给被告黄某某一段考验时间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