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麻菡萏与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彩宇大街派出所、长春市人民政府、崔蕾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菡萏,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彩宇大街派出所,长春市人民政府,崔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94行初8号原告:麻菡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彩宇大街派出所,地址: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友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王茂林,系所长。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龙,系市长。委托代理人:梁春雷。第三人:崔蕾,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菡萏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彩宇大街派出所、长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崔蕾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菡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菡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菡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麻菡萏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