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与孟庆涛、佟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孟庆涛,佟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7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张新,行长。被执行人:孟庆涛,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佟艳芝,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涛、佟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并发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7,208.9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庆涛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庆涛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静隽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