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华海与吕旺富、吕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海,吕旺富,吕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595号原告:陈华海,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敏仪,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吕旺富,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吕春兴,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大山尾旧摩托车厂内(系吕旺富之子)。原告陈华海诉被告吕旺富、吕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华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华海负担。审判员 翁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