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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怀顺与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怀顺,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707号原告:龚怀顺,男,土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积石山县癿藏镇纳莫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俊昌,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龚怀顺与被告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龚怀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龚怀顺以私下已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怀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龚怀顺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