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怀顺与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怀顺,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707号原告:龚怀顺,男,土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积石山县癿藏镇纳莫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俊昌,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龚怀顺与被告积石山县鸿勃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龚怀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龚怀顺以私下已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怀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龚怀顺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