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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杨杰与何继文、上海琪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杨杰,何继文,上海琪美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868号原告:夏杨杰,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何继文,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上海琪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297135XY。法定代表人:闫淑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385-1387号二层、1389-139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9321782Y。负责人:刘辉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门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8339265539。负责人:徐新。原告夏杨杰与被告何继文、上海琪美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杨杰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