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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M9**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84.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