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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自贡西湖石业有限公司与罗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西湖石业有限公司,罗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14号原告:自贡西湖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恩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棣,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罗小波,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自贡西湖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小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张 婧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