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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海霞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霞,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利,村主任。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书。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5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屈永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