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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裴林女、马红杰、张巧云与杨小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林,马红杰,张巧云,杨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裴林女,女,汉族,粗识字。系被害人马正义(已死亡)之妻。申请执行人马红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被害人马正义(已死亡)之子。申请执行人张巧云,女,汉族,不识字。系被害人马正义(已死亡)之母。被执行人杨小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正在服刑。裴林女、马红杰、张巧云与杨小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千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杨小强赔偿裴林女、马红杰、张巧云经济损失353760.75元,除诉前已支付40000元外,再给付313760.75元。因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杨小强拒不自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救助申请人100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小强留置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610元。经本院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杨小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被刑满释放后,在外地打工谋生,暂时确无履行能力。鉴于此,我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10000元,救助款发放后,申请人已经领取,待被执行人履行后,将司法救助款缴回本院司法救助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千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小强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