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子键与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键,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子键,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段B座12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790130-5。法定代表人王秀霞。关于范子键诉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向申请执行人范子键支付提成10358.39元、经济补偿金6283.34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563.79元。按照执行佛山路易华伦天奴天奴陶瓷有限公司案件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范子键可分得金额2621.15元。除此之外,本院经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沛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