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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金军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13号徐金军: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浉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徐金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金军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信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徐金军撤回上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徐金军不服,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申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1502刑申0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被告人徐金军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原判决认定徐金军拿砖头将被害人左玉国右手指砸伤,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2、原生效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缺乏必要的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请求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浉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浉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信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适当,且案件二审期间,徐金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