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楠与徐先朋、赵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楠,徐先朋,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郝楠,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徐先朋,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赵涛,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5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郝楠与徐先朋、赵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先朋、赵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徐先朋、赵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徐先朋、赵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高、曝光及其他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