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0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A座民生金融大厦。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守志,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守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54206.93元,支付截至2016年12月19日的罚息80479.22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要求被告张守志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9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7819元由被告张守志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78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委托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其于2017年8月11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42505.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