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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751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先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国忠审 判 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